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汨罗市人民路**宿舍。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湖南**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1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甜酒、红薯、蔬菜制品等的生产、加工及销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兼财务总监。
2015年,**公司准备在新三板上市。因上市对公司的营业额有要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的要求,遂虚高了公司的销售金额。2015年9月,因公司资金困难,为少缴该部分虚高的销项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谈某某商量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作进项抵扣。后谈某某找到张某某(未到案),商量好由张某某负责为**公司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一方支付5%-6%的税金。2015年10月份至11月份,**公司通过张某某在江西**、**、**、**等四家公司共计购买了1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3963980元,税额2373876.60元。**公司在购买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全部在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
2016年1月,江西上饶市国税局通过稽查发现江西**等四家公司为专门的开票公司,遂将江西**等四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并发协查函至汨罗市国税局。汨罗市国税局经调查后于2016年8月30日对**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2373876.60元及滞纳金的决定,并于2016年10月27日将案件移送汨罗市公安局。2018年3月至10月,**公司分四次共计退缴税款2373876.60元,缴纳滞纳金86941.57元。
2018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户交易明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税收完税证明、汨罗市**镇人民政府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等相关书证;
2.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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