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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采矿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五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65********,汉族,初中文化,衢州市柯城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共党员,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 2019年11月3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4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上半年,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街道(以下简称**街道)为响应“五水共治”、“新农村建设”等要求,陆续开展“清千塘、美百河”、剿灭劣V类水体大会战等行动,对农村水塘、沟渠、河道等进行清淤整治。2016年11月20日、2017年2月20日,**街道**村(以下简称**村)两次召开全村党员代表大会,决定对该村村委办公楼原有荷花塘向东侧进行扩建,以提升“清千塘、美百河”行动效果。2017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同案犯余某某(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另案处理)召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提出将原荷花塘东侧土地改建成荷花塘,工程中清出的砂石料以每立方米3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的意见。同年3月20日,余某某、胡某某等人将上述意见提交至村全体党员会议讨论,决定采用村集体向农户流转土地的方式建设二期荷花塘,挖塘中采出的砂石料以每立方米30元价格出售,销售款归村集体所有。随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余某某等人以**村村民委员会名义从村民处流转土地使用权,在未经审批、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实施荷花塘二期建设,对该地块下砂石进行采挖、销售。截至2017年5月,共计非法销售砂石料人民币778934元,所得款项被用于荷花塘二期建设土地流转费用等村财务支出。经衢州之源矿业有限公司认定: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街道**村荷花塘内的砂卵石属于建筑用砂。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自行至城东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因村集体建设采挖矿产资源,营利归于村集体所有,未谋取个人私利,主观恶性不大;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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