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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高桥楼镇引泉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8年9月11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9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徐某某、尹某某(均另案处理)带领10多个“马仔”(身份不详)来到**宾馆三楼的KTV大厅找到该KTV老板颜某某,要求让其亲戚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经营的“青岛纯生”啤酒入场永新宾馆KTV,颜某某因与珠江啤酒签有专场供应而未答应。跟随而来的10多个“马仔”立马围住颜某某抓其衣领进行威胁。大约过了一个星期,颜某某在永新县禾川镇“***”洗车店被徐新波无故踹了两脚,事后“青岛纯生”啤酒代理商在未取得颜某某同意的前提下将啤酒运入该KTV。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青岛啤酒在**宾馆KTV销售金额1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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