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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0日,安康市和岚皋县两级公安局民警在平利县**镇**酒店**楼胡某某所开设的“棋牌室”多个房间进行检查时,发现“棋牌室”涉嫌赌博,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赌人员15人,查获涉案赌资276500元,赌具麻将牌二副。岚皋县公安局于2012年10月10日对查获的涉赌人员华某某等15人(不含胡某某)以涉嫌赌博罪立案侦查,2013年10月28日岚皋县公安局对本案涉案人员全部作撤案处理。2019年7月26日,岚皋县公安局对胡某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经查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酒店经营者(当时酒店在试营业)周某某采取电话沟通和口头协商的方式,约定利用该酒**楼棋牌室进行娱乐活动,并按市场房价支付周某某房费(后未付)。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10月10日期间,胡某某利用**酒店**楼棋牌室房间开设赌场,从参赌人员中抽头渔利,可以认定胡某某共抽头渔利8200元人民币,胡某某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8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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