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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8005******,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为在家无聊、寻求刺激在被害人姚某甲于淮河新城**经营的**服装店内盗窃了一件女士风衣和两只女士鞋子;

2、2019年3月某天傍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被害人藏某某于前锋小吃街经营的**服装店内,盗窃两件女士上衣,分别为粉红色和蓝色,两件上衣藏于家中;

3、2019年10月1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被害人姚某乙于淮河农贸市场**经营的**店内,盗窃一件卡其色儿童风衣,盗窃风衣供其女儿使用。

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盗窃物品价值共计95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公安侦查阶段即主动地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被害人均为其出具谅解书,请求公安机关对其从轻处理。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亦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一切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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