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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绰号“胡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街。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征武,北京炜恒(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A20115001120555。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知晓“大亨互娱”赌博软件,分别使用自己的两个微信号进入赵某某、王某某的赌博群,随后在王某某的赌博群中参与赌博并成为王某某的下线代理,并邀约方某华、王某保参与赌博。胡某通过王某某在“大亨互娱”软件中上下分,获利300元。被不起诉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人提交的微信截图、指认照片、退赃收条等书证;王某某的证言、王某保的证言、方某华的证言;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王某保的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主动退交赃款,其邀约参与赌博的人数少、涉赌金额较小,产生的社会危险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坤不起诉。

胡某涉案赃款已于2020年12月22日缴纳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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