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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地产销售经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楼**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10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欲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所有权登记在母亲、姐姐名下的位于福清市阳下街道“融侨法郡”一套房子出售。2020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认为其父母无法从湖北到福清办理出售套房的委托书公证,遂微信联系一制假女子(另案处理),提供委托书内容。后制假女子伪造一本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2020)鄂洪兴内证字第1381号公证书,邮寄给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胡某甲支付制假费人民币1000元。2020年9月,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持伪造的委托公证书等材料到福清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工作人员发现该委托公证书可疑。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接通知后主动到不动产交易中心承认公证书系假证,在得知工作人员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回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假委托公证书;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函、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回复函、情况说明、顿某某户口簿、病危通知书、医院手术志、福清市公安局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胡某乙、顿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胡某甲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同犯罪,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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