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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徐某甲(已判)伙同徐某乙(另案处理)、阮某某(已判)、潘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盛某某(均已判)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区长期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非法活动,为非作恶,获取巨额收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了以徐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0年至2017年4月,徐某甲与徐某乙、阮某某、潘某某、叶某某等人合伙,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经营新大浪淘沙商务酒店(后更名为新大浪淘沙大酒店,下以大浪淘沙简称)。徐某甲担任董事长,负责管理酒店全面工作;徐某乙担任副董事长,分管采购及收银等工作;潘某某负责财务,并指派其亲戚朋友等担任出纳岗位。大浪淘沙股东之间共同商量酒店经营按摩、浴场、客房、卖淫、游戏赌博等业务,以及各项业务之间的收费、经营模式等。总经理负责管理酒店全面事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酒店设有前厅部、营销部、财务部、保安部等。大浪淘沙确定专门的楼层和房间用于卖淫,以及在酒店内五楼、十二楼等处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保安部负责安保及通知有无公安机关来检查等,其中部分保安被调至赌博场所工作,2015年9月份,外保人员和内保人员合并,实行轮岗制。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于2013年10月2日入职从事外保工作,期间有离职,2015年9月4日再次入职,直到2016年7月离职,断断续续任职二年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中途知晓**里有卖淫活动后仍继续从事保安工作。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于2019年7月14日10时许在河南省禹州市老街一门面店外被禹州市公安局神垕中心派出所民警抓获。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资表、银行流水记录、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胡某乙、翟某某、张某某、陈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司某某、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现认罪认罚,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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