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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别名胡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于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中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堤路路口,被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经责任认定,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乙醇含量检验,胡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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