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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酒后驾驶贵CM****号宝骏牌白色轿车,从仁怀市坛厂街道办事处八卦园凯特王KTV方向往坛厂街道办事处八卦园出口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坛厂街道办事处枇杷社区八卦园出口附近,被仁怀市公安局坛厂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甲带至仁怀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胡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12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凡进必查、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质证书、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资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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