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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昆都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9时15分许,胡某甲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涉嫌醉酒后驾驶蒙B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固阳县S211线与X082线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固阳县交管大队民警将胡某甲带至固阳县人民医院抽血后,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案发时血中乙醇浓度为80.8mg/l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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