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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苏木**嘎查**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项目部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辽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F**号宝骏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胡某甲酒精含量为113mg/100m1,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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