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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四个月)且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驾驶浙CLD****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往灵溪镇塘南街方向行驶。当日23时42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438号前路段,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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