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小区。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在民和镇中山大道东方渔村饭店吃饭,席间饮酒。饭后21时许,胡某甲驾驶赣M*****号车从东方渔村饭店出发,沿中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21:20时许,行至铜锣湾广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经鉴定,胡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1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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