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200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系陕西**在校**。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1时34分许,胡某甲饮酒后驾驶陕D****R号机动小轿车沿含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吉祥路与含光路十字时被交警雁塔大队查获,经鉴定,胡某甲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112.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