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52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乡***村**号。2020年9月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U8****小型轿车,途经飞泉村井头自然村前路段时,与褚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浙JA0****小型越野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褚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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