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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衡南县**局**级干部,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栋**单元**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晚,贺某某邀请朋友到衡阳市**酒店聚餐,当晚,张某某、龚某甲夫妻携子龚某乙邀请龚某乙(男,6岁)老师肖某某、同学唐某某(女,6岁)及其父母等人也在该店用餐。21时许,贺某某到酒店大堂结账,适逢龚某乙、唐某某在此玩耍,贺某某逗弄两名小孩并在唐某某脸蛋上亲了一下,龚、唐二人将此事告诉了老师肖某某,肖即电话告知龚某甲,二人赶到酒店门口找与朋友正在候车的贺某某理论,贺某某对龚某甲腹部踢一脚后与龚相互厮打,肖某某见状对贺某某进行阻止,贺一拳将肖打到在地,继续追打龚某甲,将龚打到在地后骑在其身上殴打。肖某某即打电话将张某某叫来,张某某赶到后将正骑在龚某甲身上的贺某某掀翻在地,对其头部踢了一脚,贺顿时昏迷。嗣后,接警赶来的民警将已苏醒的贺某某与龚某甲、张某某等人带到衡阳市公安局华兴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调查期间,贺某某得知龚某甲、张某某夫妻均为警察身份,遂产生利用信息网络炒作“7.15事件”的想法,以达到利用舆情迫使公安机关从重处理龚、张二人的目的。

2019年7月16日至19日,贺某某找到其担任**投资有限开发公司纪检组长的大舅胡某乙(另案处理),要求其帮忙调取**酒店、**大道**银行关于“7.15事件”视频监控录像,并安排廖某某随胡某乙到上述单位下载了有关“7.15事件”的全部监控视频。贺某某在湖南**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观看全部视频后,即安排廖某某在该公司的电脑上对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删除其殴打龚某甲、肖某某的画面,将对贺某某有利的画面剪辑成三段视频:1、贺某某在**酒店与龚某乙、唐某某玩耍的视频;2、龚某甲质问贺某某被踢开的视频;3、张某某殴打贺某某视频。上述视频剪辑好后,廖某某将该三段视频通过QQ邮箱发送给贺某某及胡某乙。

2019年7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及贺某某将廖某某叫到湖南**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贺某某安排廖某某找人将其被打的视频发到“抖音”上去,廖某某即找来其学生钟某某,贺某某要求钟某某将此前廖某某剪辑好的三段视频重新制作一段“抖音”视频,剪掉其打人的画面。钟某某与廖立新按照贺某某及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要求制作了一段张某某殴打贺某某的57秒视频,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编写了“7月15日晚上九点多,衡阳女子看守所所长龚某甲、**派出所所长张某某酒后打人,致人一昏迷一受伤”的文字,要廖某某配发在视频里。在制作了该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真相的视频后,为扩大影响,抹黑龚某甲、张某某的警察形象,贺某某又撰写了《衡阳有恶警,打架要人命》的文章,为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做好造势准备。

7月20日晚上。贺某某召集廖某某、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及其女友曾某某、胡某乙等人商议如何在网上发布其编辑的虚假视频及文章,贺某某将上述57秒视频及《衡阳有恶警,打架要人命》的文章分别转发给廖某某和曾某某,要求二人在其微博和朋友圈中转发,二人分别转发了该视频和文章。贺某某也亲自在“**”注册了“**”的账号,用该账号发布了《衡阳有恶警,打架要人命》的文章,并在其个人的微信及朋友圈中转发篡改过的视频和该文,要求朋友转发扩散。

7月21日下午,胡某乙将前述廖某某剪辑的三段视频拿到衡阳市**工作室,要求该工作室重新剪辑配音并附字幕,制作了一段2分47秒的视频,隐瞒贺某某在“7.15事件”中殴打他人的真相,片面夸大张某某殴打贺某某的事实。胡某乙将该视频在其多个微信群、朋友圈及微博中转发,造成该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

综上,贺某某在“7.15事件”发生后,唆使廖某某剪辑该事件的监控视频,隐瞒真相,在网络上恶意发布虚假的视频及文章,大势渲染衡阳有恶警,抹黑公安民警,引起网民围观议论,给衡阳市公安机关及当事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帮助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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