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92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张某某律师。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6月份,龙某某、杨某某与舒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普安县**乡**村**箐的树林内、**乡**村**组周围的树林内、**乡**庄寨子后面的树林内,**乡**村**组**口的山坡上、**镇**村**的树林内等地流动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期间,被不起诉胡某甲明知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杨某某的邀请,到赌场上当庄和顶方,每天参与赌场的分红。该赌场前后开设二个余月,实际开设二十余天,每天参赌人员少时十多二十人,多时三、四十人,采用骰子打点、扑克挖“豹子”等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最低下注10元,上不封顶,每天抽头渔利少时数千元,多时上万元,抽头渔利共计达数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2月27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包括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包括证人胡某某、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于某某、代某某、魏某某、余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胡某甲、龙某某、杨某某、舒某某、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杜某某、何某某、易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 胡某甲明知龙某某、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杨某某的邀请,到赌场上当庄和顶方,每天参与赌场的分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在本案中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 ,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3、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