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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伙同杨某某、缪茂盛(另案处理)为浙江剑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台炮麻将代理,招揽利用台炮麻将手机软件进行赌博的赌客加入到微信群内进行赌博,并在浙江剑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王某某”、“陈某某”等代理账号或通过其他代理,以较低的价格购入台炮麻将钻石,后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微信赌博群内的赌客获得利润。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及杨某某、缪茂盛等人在合股销售台炮麻将钻石期间,共非法获利3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存在犯罪行为,故苍南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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