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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被害人胡某乙将其家竹篱笆损毁,引发口角争执,后胡某乙将胡某甲洗衣台和磨刀石推倒,胡某甲将胡某乙院坝内水井的井盖和水管损坏,胡某乙见状就去损坏胡某甲的鸡圈,胡某甲便到其家围墙外侧柴堆处拿了一根木棒,冲到胡某乙身前,用木棒打向胡某乙腰部,导致胡某乙腰1椎体左横突骨折,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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