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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6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衡山县**镇**村**组。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衡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底,衡山县白果镇瓦铺村梨头组将组内一稻田开挖成池塘准备搞水产养殖。在开挖过程中挖出沙子,组里决定挖出来的沙子归集体所有,并按每车150元的价格由组民优先购买,并由胡某丙、周某某、符某某三人负责。

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组长胡某丙组织组民在刘某某家开会,公布组内沙子出售账目。在公布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颜某某家在组内共购买4车沙子,但只付了3车的钱。颜某某表示自己家里只收到3车沙子。部分组民表示要查清未到账的一车沙子的钱的去向,胡某丙表示相差的一车沙子钱由胡某丙、周某某、符某某三人负责,从三人的工钱中扣除。在场开会的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仍表示要查明相差的一车沙子的去向。胡某甲认为是颜某某家少付了一车沙子钱并当场表示颜某某这样做要不得。在会场的胡某甲、颜某某两人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坐在桌子边上的胡某甲站起来指着颜某某,后两人相互扭打。扭打过程中胡某甲用拳头朝颜某某腰部右侧打了一下,颜某某转身去抓胡某甲,胡某甲抓住颜某某左手手臂并用膝盖顶了颜某某腰部一下。颜某某离开会场时表示自己腰痛,后到衡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到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颜某某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行为和被害人颜某某的轻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事实不清。衡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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