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之前多次与被害人胡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在诏安县四都镇**梅厂围墙外被胡某乙孙子胡某丙殴打。当天下午4时许,胡某甲为报复胡某乙,在路边捡了一支玻璃啤酒瓶来到胡某乙家门口,见胡某乙站在房门边,将玻璃啤酒瓶砸向胡某乙,导致胡某乙左手臂受伤。经鉴定,胡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赔偿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胡某丙、胡某丁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但胡某甲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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