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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园**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与朋友王某某、胡某乙、董某某等人在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路某面馆吃完饭后欲骑车离开,因被害人董某某与其拉扯,双方争吵继而互相殴打,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拳击、掌掴被害人脸面部,导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已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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