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4月,兰陵县**镇**村村民胡某乙承包**村荒山110余亩(自然保留地29.62亩,一般耕地83.24亩),承包期限30年。2014年7月,胡某乙以牟利为目的,与**镇**村胡某甲、胡某丙经**村赵某某介绍,私自将**村、**村的240亩荒山以48万元价格转让给兰陵县**街道**村的王某某,王某某实际支付33万元。其中,胡某丙转让一亩多,获利2万元,胡某甲转让3亩多,获利7万元。
本院认为,胡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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