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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4月,兰陵县**镇**村村民胡某乙承包**村荒山110余亩(自然保留地29.62亩,一般耕地83.24亩),承包期限30年。2014年7月,胡某乙以牟利为目的,与**镇**村胡某甲、胡某丙经**村赵某某介绍,私自将**村、**村的240亩荒山以48万元价格转让给兰陵县**街道**村的王某某,王某某实际支付33万元。其中,胡某丙转让一亩多,获利2万元,胡某甲转让3亩多,获利7万元。

本院认为,胡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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