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又名胡某乙、胡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乡**村**组**号,住绥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9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梁某某家位于绥阳县**乡**村**组山林内的杉木。胡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梁某某处购买的杉木砍伐114株后,一部分杉木用于修建金银花厂房,另外一部分杉木出售给绥阳县旺草镇**木材加工厂获利8000元。经鉴定:被砍伐杉木的立木蓄积量为30.2597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自愿认罪认罚,及时补植树苗进行生态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获利的8000元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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