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8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82000********,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巷**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伙同胡某乙、陈某某到三亚市天涯区**路**大厦**楼的**、**宿舍房间内,趁被害人黄某某、韦某某、符某某三人在宿舍内睡觉之机,将黄某某、韦某某、符某某放在床上手机(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型号ART-ALOOX;一部红色vivo牌手机,型号:V1818A;一部蓝色杂牌手机,型号:X27)盗走,然后一起骑电动车逃离现场。2020年5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和胡某乙、陈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街**巷**号**楼房间内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将被盗的三部手机追回。经鉴定,被盗的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认定价格为1167元,被盗的一部红色vivo牌手机认定价格为350元;一部蓝色杂牌手机无法评估鉴定。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到案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三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韦某某、符某某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情节,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刘道雄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