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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2001********,汉族,职高,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7月27日晚上,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载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与胡某乙(另案处理)到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玩耍,三人准备回家的时候,胡某乙提议盗窃一辆摩托车,其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将胡某甲、胡某乙送到鸭溪镇东升社区锦诚超市购买作案工具剪刀,胡某乙到超市内选中一把剪刀后,胡某甲通过微信向超市支付了8元购买该剪刀的钱,然后,王某某叫胡某乙拿该剪刀一个人去偷摩托车,自己和胡某甲在鸭溪镇高速路口等胡某乙。之后,胡某乙持该剪刀到遵义市播州区**镇**区**新城**楼**单元楼梯间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贵FY****的新大洲本田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三人驾驶摩托车回到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后,王某某、胡某乙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曹某某。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摩托车价值1150元。

2、2020年7月30日晚,王某某、胡某乙、瞿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等人共谋到重庆盗窃摩托车,其后,四人驾驶摩托车到重庆寻找作案目标。2020年8月2日晚上,王某某、胡某乙、瞿某某(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等人发现张某某停放在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75号门面门前人行道上的一辆牌号为渝C8****的黄色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后,便决定盗窃该摩托车,并由王某某、胡某甲、瞿某某负责望风,胡某乙负责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摩托车价值1899元。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胡某甲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现已由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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