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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8********,汉族,大专文化,系学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街道**路**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邵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4月9日、5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虹桥世界中心L3栋楼从事保安工作时,趁被害人田某某将其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大楼正门口后进楼内配送鲜花之际,采用推离原地后藏匿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停于该处共计价值人民币4,408元的新大洲牌TDR4770Z型两轮电动自行车一辆及加装在车内的里乐牌三元锂电池一组,后销赃与他人。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向被害人田某某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发票、车辆合格证证实,其电动自行车连同加装在车内的三元锂电池于上述时间、地点失窃的情况。

2.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案发地点监控录像、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及确认作案地点辨认笔录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于上述时间、地点窃取被害人电动自行车(含电池)的事实。

3.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书证实,上述电动自行车及锂电池的价值。

4.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将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抓获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及学校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身份情况。

6.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对基本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于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体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三)被害人谅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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