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山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1********,汉族,中专文化,黄山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大道**小**栋**室(户籍所在地黄山区**小区**苑**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8月25日被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7日傍晚,卢某某(另案处理)与叶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工业园区内的黄山美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太电子公司)因经济纠纷发生激烈争吵。卢某某为壮阵势便打电话给林某甲(另案处理)寻求帮助,林某甲随即电话指使杨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汤某某(另案处理)、钱某某(另案处理)、倪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美太电子公司。叶某某的驾驶员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电话通知许某某(另案处理)等黄山猴王茶叶公司十余名员工赶往现场。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等人到场后,从卢某某处得知其遭到许某某泼茶水威胁,便上前殴打许某某,后双方多人互殴。在殴斗过程中,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从车上拿出砍刀、棒球棍与对方械斗,造成双方多人受伤。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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