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家住武义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在武义县胡处村、原造纸厂、水泥厂周边区块整治(征迁)改造中,武义县熟溪街道胡处村书记金某某(另案处理)认为其所属的东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太少,在从宋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可以通过上报填方砌坎证明获取拆迁补偿款后,遂要求宋某某和胡某丙(另案处理)以各自企业的名义虚构填方数量,骗取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宋某某和胡某丙为了顺利从胡处村拿到厂房拆迁补偿款便同意了金某某的要求。之后由宋某某帮助金某某起草了裕利刀具有限公司和汇聚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虚构填方的补偿申请,由金某某上报给拆迁指挥部,以此骗取征迁补偿款。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知道金某某通过虚报填方骗取征迁补偿款的事,但全程未参与。经查,宋某某的裕利刀具有限公司上报填方量为12000立方,经鉴定,该工厂实际素填土层填方量5632.72立方,虚报填方量6367.28立方米,共计骗取征迁补偿款159182元。胡某丙的企业上报填方7500立方米,经鉴定,该工厂实际素填土层填方量2786.27立方米,虚报填方量4713.73立方米,共计骗取征迁补偿款117843.25元。宋某某、胡某丙在收到拆迁指挥部的补偿款后,应金某某的要求,各将30万元钱和15万元补偿款转帐给金某某所有。
2018年2月,金某某向武义荣铖链条有限公司老板汤某某索要财物,汤某某为了顺利通过金某某开具授权委托书拿到剩余补偿款,遂转给金某某8万元。
2019年3月份,金某某察觉纪委可能在调查他的事情,遂要求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帮他将从宋某某处拿到的30万元征迁补偿款通过银行转帐打还给宋某某,后又叫胡某甲从宋某某处拿回了30万元现金交还金某某。同时又叫胡某甲将从胡某丙处拿到的15万元征迁补偿款通过银行转帐打还给胡某丙,但胡某丙拿到钱后未返还给金某某。后金某某又将8万元钱通过银行转帐给汤某某,随后汤某某将8万元现金通过胡某甲转交给金某某。胡某甲在明知上述款项可能来源不正当的情况下,为帮助金某某伪造相关钱款已归还的假象,仍实施了上述行为。
2019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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