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诈骗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98********,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淮南市大通区**路**村**号附**。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胡某乙(另案处理)在斗鱼直播平台创建直播间,播放事先录制好的“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视频,并由胡某乙通过直播,进行虚假装备销售宣传,诱使被害人购买。当被害人通过“微信”付款,再将被害人拉黑,达到骗取他人钱款的目的。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在明知胡某乙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手机收款二维码,帮助胡某乙转移诈骗钱款,从中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5月25日,胡某乙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福建省石狮市的被害人卢某某支付10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000元赃款通过胡某甲微信账户转入胡某乙微信账户。

2.2019年5月26日,胡某乙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山东省济宁市的被害人张某某支付1200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200元赃款通过胡某甲微信账户转入胡某乙微信账户。

3.2019年5月26日,胡某乙通过网络直播,欺骗位于海南省东方市的被害人杨某某支付1015元购买游戏装备。该1015元赃款通过胡某甲微信账户转入胡某乙微信账户。

本院认为, 胡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为电信网络诈骗,胡某甲参与3起,诈骗金额为3215元,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另其退还全部涉案款物,没有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