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徽省宿泗县人,无业,住泗县**镇**村**庄。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至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伙同他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路长途汽车站周围以拉客招嫖的方式进行诈骗,获利两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已查明胡某甲参与诈骗金额800元,未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胡某甲供述的其他诈骗事实无相关证据印证,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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