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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贪污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58********,汉族,大专文化,原荆州市**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园**楼,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园**楼。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9日由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沙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胡某甲,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利用担任荆州市**幼儿园**形成的便利条件,将保管的荆州市**幼儿园公务用车的三张油卡交给其儿子胡某乙使用,胡某乙使用该油卡加油共计121次,金额共计人民币3.781418万元。

2020年4月10日,荆州市**幼儿园在开展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违纪违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胡某甲主动向机关班子成员交待公卡私用问题,并于次日主动退缴3.782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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