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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0********,汉族,文盲,务工,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在广东务工,期间,其妻胡某乙与同在清塘镇大塘村种树的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胡某甲闻讯回来后,周某某仍不收敛,还仗着自己身强力壮公然到胡某甲家中霸占其妻胡某乙,羞辱胡某甲。胡某甲怕打不过周某某,只好忍气吞声,同族的兄弟胡某丙、胡某丁等人知道这情况心里很气愤。2010年3月7日(农历正月十二)19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从地里做事回来,在门口看见周某某与妻子胡某乙二人坐在家中喝酒,胡某甲不敢进去,便蹲在屋旁边等他们,并告诉同族的兄弟胡某丙等人周某某又来了,不知等了多久,胡某甲很饿了,就进了屋。看到胡某甲进屋,周某某又开始辱骂胡某甲,还用手推胡某甲。这时,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四人走了进来,手里拿着木棍想教训下周某某,周某某见状跑出屋子,被胡某丙等人拉住,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等人用棍子将周某某打倒在地,胡某甲也大胆上去打了周某某几拳,想到这几个月被周某某欺辱的情形,胡某甲又从旁边抓了一把石灰对着周某某头部洒去,周某某被洒后,眼睛顿时看不清了,忍痛骂骂咧咧摸索着离开,胡某甲没有管他,任由他独自离开。次日上午9时许,周某某被他人发现死亡于距离洪家宅村约五百米的路边。经鉴定,周某某系生前酒后被他人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双眼被化学物灼伤后视力障碍,于野外寒冷及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于2019年9月3日在东莞市厚街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是条规定的行为,但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悔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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