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头戴矿灯骑着两轮电动车带着弟弟胡某乙(15岁)在上蔡县**公路**村路段,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黑斑蛙9只,被上蔡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抓获。经鉴定,胡某甲猎捕的9只青蛙为黑斑蛙,均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胡某乙的证言;4、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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