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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非法经营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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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枣庄市市中区**政府工作人员,住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枣庄市**镇**街**号),2019年7月2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6月至2019年7月,胡安刚明知济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获得水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自行决定并指使该厂厂长郭某某、水泥生产厂长李某某在济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生产水泥并使用印有枣庄**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后对外销售。期间,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份,因熟料价格上涨,胡某某指使厂长郭某某、水泥生产厂长李某某、化验室主任董某某通过向PO42.5水泥中按比例加入粉煤灰的方式生产水泥后对外销售。2019年3月21日该厂由李某某负责水泥生产,2019年3月22日至3月25日因李某某请假、郭某某安排董某某负责水泥生产,所生产水泥均于当天或第二天销售出去。所生产的水泥于2019年3月21日、23日、24日、25日以每吨295元的价格每天销售给潘某某34吨,所售部分水泥于2019年4月24日经商丘市正诺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抗折、抗压不符合国家标准;于2019年3月24日以每吨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50吨,后张某某将其中25吨水泥以每吨390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南鹿邑县**学校,该25吨水泥于2019年4月4日经河南淮阳县亿捷工程质量有限公司、4月28日经安徽省毫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抗折、抗压不符合国家标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才知道胡安刚在济宁固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生产水泥的事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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