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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莫窝藏、包庇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集团**责任公司**承包工程公司后勤采购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道**栋**单元**室,住南昌市南昌县**镇银三角江南院子工地,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共青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共青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7日,熊某某为了帮其列为网上逃犯的弟弟熊某乙躲避公安机关法律打击,便打电话给自己亲家母胡某某,希望胡某某帮忙让熊某乙到其家居住,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熊某某指使胡某某、周某某夫妇二人不要开自己家的轿车而是开着一辆白色皮卡(车牌甘******)从南昌市高新区**道**栋**单元**室沿105国道、昌九发展大道开车到共青城。按照熊某某的计划,2019年5月7日下午,安排王某某开其自己的丰田雷凌汽车(车牌号:粤******,白色)从共青城市**大道**门口接到熊某乙并将熊某乙送到了共青城市**镇***滩下的老家中。随后,安排胡某某、周某某开车到共青城市将熊某乙接到南昌市高新区**道**栋**单元**室的家中居住,躲避公安机关抓捕。与此同时,熊某某指使胡某某、周某某帮涉黑犯罪成员胡某乙、网上逃犯熊某乙聘请律师。熊某乙在胡某某、周某某家中居住期间,熊某某、王某某等人到胡某某家中与熊某乙碰面,在熊某乙提出很想见自己的小儿子时,胡某某、周某某明知熊某乙是违法犯罪人员,二人仍开着自己的黑色宝马5系轿车(车牌赣******)从自己家中开车将熊某乙带到了南昌市**道**栋**单元**室熊某乙家的地下停车场内让熊某乙与其妻子王某乙以及自己的小儿子见面,胡某某、周某某明知熊某乙是犯罪嫌疑人员仍按照熊某某指使为熊某乙提供住宿、饮食,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熊某乙在南昌市高新区**道**栋**单元**室一直住到了2019年6月13日,周某某看见网上发布征集熊某乙、熊某丁等人犯罪线索的公告之后得知熊某乙是涉黑犯罪的网上逃犯,此时,周某某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如果让其继续待在自己家中怕会出事,便让胡某某和熊某某联系准备将熊某乙送回共青城,当晚,熊某某安排王某某在共青城市**宾馆接待熊某乙。6月13日晚,胡某某、周某某驾驶黑色宝马5系轿车(车牌赣******)将熊某乙送回了共青城市**宾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共青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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