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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诈骗罪)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8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9月16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10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在日照市岚山区某村拆迁评估复核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胡某某(已起诉)联系,由丁某(已起诉)给其房屋虚增附属设施以多获得赔偿,并承诺给丁某好处费。丁某帮着胡某某多获得了赔偿款21688.4元的拆迁赔偿。作为感谢,胡某某通过胡某某送给丁某4000元现金。案发后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后,并缴纳非法所得3万元。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有自首、退赃退赔等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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