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路**号**花园**幢**房(**社区居民委员会)。2019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萧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胡某在广州市**市场一流动摊位支付人民币100余元购买绿海龟1只,并一直在中山市**车站办公室饲养。
2019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在中山市**客运站办公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时缴获冷藏鲜虾26只,在车站安检部缴获绿海龟1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缴获的绿海龟系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海龟属绿海龟,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7年版)规定绿海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胡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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