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因之前与被害人胡某乙发生过矛盾在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路上,与被害人胡某乙和胡某丙发生打斗,过程中用拳头将被害人胡某乙的鼻子打伤,造成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2020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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