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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红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75********,汉族,技工学校文化,大庆**厂**,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学院)。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9281825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驾驶黑E****F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萨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市红岗区萨大路与南一路交叉路口南侧200米道路处,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被害人杨某甲相撞。胥某某报警后为及时救助被害人变动现场,驾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事故造成杨某甲送医后死亡、车辆受损。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胥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积极赔偿后取得被害人杨某甲家属谅解。2020年12月13日,胥某某在侦查机关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申请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胥某某现实表现良好,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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