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35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出租房(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厦门市翔安区**镇**道**k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28mg/100ml。归案后,其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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