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89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路**号**区**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酒后驾驶粤Y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民强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3mg/100ml,属醉酒。
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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