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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9********,汉族,中专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四川省蓬溪县文井镇街上往文井镇马槽井村1社行驶。当日20时许,行驶至金蓬路71K+200M(马槽井村拦河坝)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民警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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