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现住天津市东丽区**镇**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G****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丽区金钟街南何庄教导队门前无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信德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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