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街**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酒后驾驶陕A****1小型轿车,从富平县祥和小区出发,前往富平县龙桥沟,驾驶车辆从祥和小区出口沿车站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30米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并且是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胥某某相对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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