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0********,汉族,大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平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驾驶车牌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阴县**路海鲜城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胥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4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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