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住址同该地址。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涿鹿县公安局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07时许,胥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342省道与南外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查获经过及照片、车辆及人员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2.被不诉人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