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胥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14时许,胥某驾驶牌号为冀H*****的小型汽车从宽城县**镇,当行驶至宽城县教学园区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胥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胥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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