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4********,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平昌县**宫工作人员,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幢**单元**号,现住平昌县**镇**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小型轿车从平昌县县委出发前往平昌县信义大道,当其驾车行驶至平昌县新华街东段(平昌中学)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胥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86mg/100ml,胥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抽取胥某某血样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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